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6号行政命令第二条第二款(二)项,及经该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大学章程》第十七条第二款(十二)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林金城为澳门大学校董会成员,任期二年,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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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八月二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白丽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6号行政命令第二条第二款(二)项,及经该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大学章程》第十七条第二款(十二)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林金城为澳门大学校董会成员,任期二年,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