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因工作需要,免除陈国梁担任之澳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官方董事及执行委员会成员之职务。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因工作需要,免除陈国梁担任之澳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官方董事及执行委员会成员之职务。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