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货币的发行及数量 经五月六日第34/91/M号法令许可的面额为澳门币一角及一元的硬币的发行限量分别提高至四亿枚及三亿枚。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货币的发行及数量 经五月六日第34/91/M号法令许可的面额为澳门币一角及一元的硬币的发行限量分别提高至四亿枚及三亿枚。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