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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作为签订“青洲社会房屋综合体——B及C大楼修改施工方案”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连同第13/2007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o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MD建设顾问”签订“青洲社会房屋综合体——B及C大楼修改施工方案”的制作合同。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刘仕尧 ———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黄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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