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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调整敬老金每年的金额。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17/2006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2/2005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敬老金的金额调整为每年$1,800.00(澳门币壹仟捌佰元整)。 二、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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