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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07号行政命令,续任几名第一审法院法官及任命一名外籍法官出任第一审法院法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该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10/1999号法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法官的续任 经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第一审法院法官álvaro António Mangas Abreu Dantas(邓澳华)、Jerónimo Alberto Gon?alves Santos(罗睿恒)及Margarida Alexandra de Meira Pinto Gomes(马颖诗)之聘用合同续期两年,前者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後两者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条 法官的任命 经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推荐,任命外籍法官Jorge Miguel Pinto de Seabra(施仲文),以合同聘任方式出任第一审法院法官,为期两年,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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