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岑锦燊为退休基金会监察委员会主席,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为期两年。 二、委任高舒婷、白文浩、容光亮及梁少峰为退休基金会监察委员会成员,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为期两年。 三、监察委员会主席及成员每月有权收取分别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一十点及九十点的报酬。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岑锦燊为退休基金会监察委员会主席,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为期两年。 二、委任高舒婷、白文浩、容光亮及梁少峰为退休基金会监察委员会成员,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为期两年。 三、监察委员会主席及成员每月有权收取分别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一十点及九十点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