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8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一)项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以兼任制度委任Jo?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栋梁)工程师为境外旅游危机处理办公室协调员,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任期为两年。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崔世安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8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一)项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以兼任制度委任Jo?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栋梁)工程师为境外旅游危机处理办公室协调员,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任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