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8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十三)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梁洁芝硕士为境外旅游危机处理办公室之旅游发展辅助委员会代表,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任期为两年。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崔世安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8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十三)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梁洁芝硕士为境外旅游危机处理办公室之旅游发展辅助委员会代表,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任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