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8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二)项及第六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锺怡硕士为境外旅游危机处理办公室之本办公室代表,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任期为两年。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崔世安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8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二)项及第六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锺怡硕士为境外旅游危机处理办公室之本办公室代表,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任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