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六月三十日第65/84/M号法令第一条第二款、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载於本批示且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一取代经第67/2005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修改的第66/2004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附件一。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学年起实施。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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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第66/2004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三款所指者)
直接津贴
学历
具专业资格
不具专业资格
学士学位或等同学历
$2,500.00
$2,000.00
高等专科学位或等同学历
$2,150.00
$1,950.00
不具备高等学历
$1,730.00
$1,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