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170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比厘喇马忌士街,其上建有51及53号并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12707号及第12708号楼宇的土地的批给。 二、鉴於上述修改,根据对该地点所订定的新街道准线的规定,将上款所指土地中一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面积27平方米的地块归还澳门特别行政区,以纳入其公产作为公共街道。批出土地的面积改为143平方米。 三、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五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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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2553.01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1/2007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Armando Aleia de Sousa Lei及其配偶Regina Sancha Gabriel。
鉴於:
一、Armando Aleia de Sousa Lei与Regina Sancha Gabriel以取得共同财产制结婚,两人均在澳门出生,居於澳门家辣堂街7号利美大厦10字楼B,根据以其名义作出的第131169G号登录,共同拥有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登记面积166.45平方米,经重新测量後更正为170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比厘喇马忌士街,其上建有51及53号并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34册第55页背页及56页第12707号及第12708号楼宇的土地的批给所衍生的权利,包括建筑物的所有权。
二、土地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七日发出的第4070/199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及“B”定界及标示。
三、承批人拟重新利用有关土地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楼高七层,作住宅及商业用途的楼宇,因此向土地工务运输局递交有关的建筑计划。根据该局副局长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该计划被视为可予核准,但须遵守某些技术要件。
四、因此,承批人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向行政长官递交申请书,请求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批准按照已递交土地工务运输局的计划更改土地的利用及随後修改批给合同。
五、在组成案卷後,土地工务运输局计算了应得的回报及制订修改批给的合同拟本。申请人透过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递交的声明书,表示接纳该拟本。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七、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六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
八、根据对该地点所订定的街道准线的规定,将一幅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面积27平方米的地块归还澳门特别行政区,以纳入其公产作为公共街道,故批出土地的面积改为143平方米。
九、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承批人,承批人透过二零零七年四月四日递交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
十、本批示规范的合同第八条款订定因修改批给而应付的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发出的第15/2007号凭单,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31086),其副本已存於有关案卷内。
十一、合同第十条款第2款所述的保证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主席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发出的第1/2007号存款凭单,以现金存款方式提供,该凭单存於土地委员会的案卷内。
第一条款——合同标的
1. 本合同标的为:
1) 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登记面积166.45(壹佰陆拾陆点肆伍)平方米,经重新测量後更正为170(壹佰柒拾)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比厘喇马忌士街,其上建有51及53号并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34册第55页背页及第56页第12707号及第12708号楼宇,以及其批给所衍生的权利以乙方名义登录於第131169G号,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七日发出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的第4070/199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及“B”标示的土地;
2) 根据新街道准线的规定,将一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面积27(贰拾柒)平方米,将脱离上项所指土地的地块归还给甲方,以便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产,作为公共街道。
2. 批给土地现时的面积为143(壹佰肆拾叁)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A”标示,以下简称土地,其批给转由本合同的条款规范。
第二条款——租赁期限
1. 租赁的有效期至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2. 上款订定的租赁期限可按照适用法例连续续期。
第三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的7(柒)层高楼宇。
2. 上款所指楼宇的用途如下:
1)住宅: 建筑面积958平方米;
2)商业: 建筑面积181平方米。
3. 上款所述面积在为发出有关使用准照而作实地检查时可作修改。
第四条款——租金
1. 根据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号训令的规定,乙方须缴付以下年租:
1)在土地利用工程施工期间,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的租金为$8.00(澳门币捌元整),总金额为1,144.00(澳门币壹仟壹佰肆拾肆元整);
2) 在土地利用工程完成後,缴付的租金将改为按以下数值计算:
(1) 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
(2) 商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
2. 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起计,但不妨碍在本合同生效期间所公布法例的新订租金的即时实施。
第五条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总期限为18(拾捌)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起计。
2. 上款订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图则及甲方审议该等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六条款——特别负担
由乙方独力承担的特别负担为腾空以字母“A”及“B”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七日发出的第4070/1992号地籍图中的地块,并移走其上可能存在的所有建筑物、物料及基础设施。
第七条款——罚款
1. 除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条款订定的利用期限,延迟不超过60(陆拾)日者,处以罚款每日可达$5,000.00(澳门币伍仟元整),延迟超过60(陆拾)日,但在120(壹佰贰拾)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发生被证实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的责任。
3. 仅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的情况,方视为不可抗力。
4. 为着第2款规定的效力,乙方必须尽快将发生上述事实的情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八条款——合同溢价金
当乙方接纳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本合同条件时,须向甲方缴付合同溢价金$779,437.00(澳门币柒拾柒万玖仟肆佰叁拾柒元整)。
第九条款——保证金
1.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乙方须透过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提供保证金$1,144.00(澳门币壹仟壹佰肆拾肆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证金金额应按每年有关租金的数值调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证金,将在递交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的使用准照後,应乙方要求,由财政局退还。
第十条款——转让
1. 当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将本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须事先获甲方许可,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尤其有关溢价金方面。
2. 在不妨碍上款最後部分规定的情况下,乙方须以存款、其条款获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或保险担保提供保证金$50,000.00 (澳门币伍万元整),作为担保履行已设定的义务。该保证金可应乙方要求,在发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转让批给所衍生的权利时退还。
第十一条款——监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间,乙方必须准许行政当局执行监督工作的代表进入土地及施工范围,并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使其有效执行任务。
第十二条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1) 第七条款第1款规定的加重罚款期限届满;
2) 当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批给用途;及
3) 土地的利用中止超过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长官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3. 合同的失效导致土地连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
第十三条款——解除
1. 倘发生下列任一事实,本合同可被解除:
1) 不准时缴付租金;
2) 当土地利用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给用途;
3) 不履行第六条款订定的义务;及
4) 违反第十条款的规定,将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长官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第十四条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十五条款——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