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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力授予该办公室主任,作为签署为设於政府总部的空调系统提供维修保养服务的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何永安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权力,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兴记冷气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为设於政府总部的空调系统提供维修保养服务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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