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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续任澳门基金会行政委员会一名委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2/2001号行政法规订定的《澳门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吴志良续任澳门基金会行政委员会委员,自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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