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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汽车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零七年财政年度第一补充预算。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汽车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零七财政年度第一补充预算,金额为$2,799,203.64(澳门币贰佰柒拾玖万玖仟贰佰零叁元陆角肆分整),该预算为本批示的组成部份。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汽车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零七财政年度第一补充预算 单位:澳门币 经济分类 名称 金额 收入 经常收入 08-00-00-00 其他经常收入 08-99-00-00 偶然及未列明之收益 500.00 资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资本收入 13-01-00-00 历年财政年度结余 2,798,703.64 总收入 2,799,203.64 开支 经常开支 05-00-00-00-00 其他经常开支 05-04-00-00-00 杂项 05-04-00-00-90 备用拨款 2,798,703.64 05-04-00-00-99 预算执行累积结余准备金 500.00 总开支 2,799,203.64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汽车及航海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丁连星,委员:潘志辉,尹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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