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汽车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零七财政年度第一补充预算,金额为$2,799,203.64(澳门币贰佰柒拾玖万玖仟贰佰零叁元陆角肆分整),该预算为本批示的组成部份。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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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零七财政年度第一补充预算
单位:澳门币
经济分类
名称
金额
收入
经常收入
08-00-00-00
其他经常收入
08-99-00-00
偶然及未列明之收益
500.00
资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资本收入
13-01-00-00
历年财政年度结余
2,798,703.64
总收入
2,799,203.64
开支
经常开支
05-00-00-00-00
其他经常开支
05-04-00-00-00
杂项
05-04-00-00-90
备用拨款
2,798,703.64
05-04-00-00-99
预算执行累积结余准备金
500.00
总开支
2,799,203.64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汽车及航海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丁连星,委员:潘志辉,尹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