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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第175/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公布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三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175/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的葡文文本有不正确之处,现根据第3/1999号法律第九条的规定,更正如下: 原文为:“Lou Silva Lap Hou” 应改为:“Lou Silva, Lap Hong”。

二零零七年六月八日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二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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