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公布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三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175/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的葡文文本有不正确之处,现根据第3/1999号法律第九条的规定,更正如下: 原文为:“Lou Silva Lap Hou” 应改为:“Lou Silva, Lap Hong”。
二零零七年六月八日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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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二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监於公布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三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175/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的葡文文本有不正确之处,现根据第3/1999号法律第九条的规定,更正如下: 原文为:“Lou Silva Lap Hou” 应改为:“Lou Silva, Lap H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