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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新建法院大楼图则”编制服务的执行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判给Vicente Manuel da Luz Bravo Ferreira建筑师执行「新建法院大楼图则」编制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Vicente Manuel da Luz Bravo Ferreira建筑师订立「新建法院大楼图则」编制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36,150,000.00(澳门币叁仟陆佰壹拾伍万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32,550,000.00 2008年 $ 3,6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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