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1/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及第六款,连同第13/2007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能源业发展办公室主任山礼度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新域城市规划暨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公共户外照明公众谘询顾问服务」合同。
二零零七年六月四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1/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及第六款,连同第13/2007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能源业发展办公室主任山礼度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新域城市规划暨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公共户外照明公众谘询顾问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