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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07号行政命令,将“塔石青年中心”易名。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号法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易名 透过二月二十一日第26/94/M号训令设立的“塔石青年中心”易名为“青年试馆”。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六月六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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