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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续任文化谘询委员会成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5/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获续任为文化谘询委员会成员: 李鹏翥; 李观鼎; 沙雁期; 马若龙; 查伟革; 崔世平; 张毅; 黄如楷; 汤梅笑; 刘龙龙; 黎荣照; 薛力勤; 苏树辉。 二、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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