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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数名学士为第二届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培训课程及实习的实习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3/2001号法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下列学士为第二届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培训课程及实习的实习员: 张颖彤; 梁小娟; 陈晓畴; 卢立红; 郑绮雯; 何雯。 二、上述定期委任为期两年,自第二届培训课程及实习开始之日起计算。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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