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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中国联通(澳门)有限公司建立及经营一个采用CDMA20001XEV-DO系统的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及提供相关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2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中国联通(澳门)有限公司获准按照附於本批示并为其组成部分的牌照所载规定及条件,建立及营运一个采用CDMA2000 1X EV-DO系统的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及提供相关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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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07号牌照 (附於第17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
建立及营运一个采用CDMA2000 1X EV-DO系统的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及提供相关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一、标的 (一)透过本凭证,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授予总办事处设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新口岸宋玉生广场大厦8楼J至Q座,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注册编号为19675(SO),以下简称为“持牌人”之“中国联通 (澳门)有限公司”,葡文为“Companhia de China Unicom (Macau) Limitada”(英文名称为“China Unicom (Macau) Company Limited”),建立及营运一个采用CDMA2000 1X EV-DO系统的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并提供在以下频段内运作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的权利: 825-845 MHz / 870-890 MHz (二)具体频率的指配将透过适用的法例作出安排。 二、概念 对本牌照内所使用的概念,应按《国际电信联盟》所确立的含义理解。 三、有效期 (一)本牌照由发出日起计,有效期为八年。 (二)持牌人应自牌照发出日起计一年内开始提供其服务。 (三)透过持牌人在牌照期限届满前两年向行政长官提交具有适当理据的申请,且经核实已符合批给牌照的条件及法定要求,则牌照得以相同或较短的期间续期。 (四)政府可视乎市场的发展情况而拒绝为牌照续期,且无须就此向持牌人作出任何补偿。 四、保证金 (一)牌照发出後三十天内,持牌人必须在库房其中一间代理银行缴存现金$2,000,000.00(澳门币二百万元整),或由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运作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发出,以即付形式(first demand)作出的银行担保或保险担保,作为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交在其牌照有效期内的保证金。 (二)保证金用以保证持牌人履行牌照所载的义务,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动用该保证金以缴付其在牌照范围内有权取得的款项。 (三)倘按上款规定动用了保证金,持牌人必须在收到有关动用通知之日起计三十天内予以重置。 (四)倘因可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废止牌照,则保证金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有。 (五)牌照期限届满或因不可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而被废止时,保证金即时退还。 (六)倘牌照因不可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全部中止,则在中止期间内为维持保证金而衍生的负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承担。 五、税项 (一)本牌照的发出费用为$100,000.00(澳门币十万元整),持牌人须在牌照发出日起计十五日内交纳。 (二)就本牌照之续期,持牌人须於续期批示公布後十五日内缴交$100,000.00(澳门币十万元整)。 (三)持牌人须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缴付相等於经营获发牌业务范围内所提供的服务的毛收入百分之五的年度费用。有关的费用按季清缴,并於相关季度完结後的三十日内缴付。 (四)以上数款所指的费用须在电信管理局发出有关通知後向财政局缴纳。 (五)缴付了牌照范围内的应缴税款并不免除持牌人缴付其他适用的法定费用和税项,包括无线电频谱的使用费。 六、牌照或牌照衍生权利的转让 (一)持牌人只有在开始提供服务後,才可将牌照或牌照所衍生的权利以有偿或无偿方式转让予第三人,但必须事先获行政长官许可。 (二)可基於公众利益或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或社会发展的理由而拒绝给予上款所述之许可。 七、放弃 (一)经行政长官的预先许可,持牌人可放弃牌照所赋予的权利,但须最少提前一年向行政长官提出申请。 (二)在放弃的情况下,只要用户愿意继续获提供服务,持牌人有责任确保该等服务得以继续提供,尤其是经与其他获发牌实体订立协议。 (三)放弃牌照并不免除持牌人支付在其获发牌业务内应付的费用和税项、罚款或赔偿。 八、因不履行规定的中止或废止 (一)当持牌人不遵守发给牌照时所定的规定和条件,尤其出现下列情况时,行政长官可中止或废止牌照: (1)违反牌照所订定或法律所规定关於通讯不可侵犯、通讯保密、个人资料及私隐的保障的条件或规定; (2)由於可归责於持牌人的直接原因,在未经批准下全部或部分中止所提供的服务; (3)安装及操作未获发牌的设备及提供未获发牌的服务; (4)未经许可而转让牌照所衍生的权利; (5)对应本牌照及附件的计划要求,所安装的设备明显陈旧或运作不良; (6)在牌照有效期间,未经许可而单方面改变CDMA2000 1X EV-DO系统的技术规格; (7)作出妨碍公平竞争或滥用其主导地位的行为; (8)不缴交或不重置保证金; (9)欠交本牌照所提及的费用、税项或罚款; (10)两次或以上违反政府所作的指示或建议; (11)将公司总办事处或主行政管理机关迁出澳门特别行政区; (12)未经许可下,更改公司之标的、减少资本、将公司合并、分拆或解散; (13)破产,订立债权人协议,订立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解协议,或转让持牌人资产的主要部分。 (二)中止或废止牌照之前,须听取持牌人的意见,如不履行规定的原因容许,尚须为持牌人订出消除该原因的合理期限。 (三)因不履行规定而被中止或废止牌照时,持牌人无权索取任何赔偿,亦不被豁免所应缴的费用、税项及罚款,以及所要承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或受其他法定处分。 九、因公共利益理由的中止或废止 (一)除上条款所指的情况外,行政长官可在依法保护持牌人的权利下,以公共利益为由,全部或局部中止或废止牌照。 (二)倘因公共利益而中止或废止牌照时,持牌人有权按照法律获得赔偿。 (三)赔偿价值的计算会考虑已作出的投资,以及因中止或废止牌照而被中止的利润。 十、持牌人公司之标的 持牌人公司之标的为经营获发牌照的服务,即建立及营运一个采用CDMA2000 1X EV-DO系统的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及提供相关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十一、持牌人的总办事处及章程 (一)持牌人必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办事处及主要行政管理机关。 (二)持牌人的章程应遵守现行法例及牌照所订立的规定和条件。 (三)未经行政长官事先许可,持牌人不得作出下列行为: (1)更改公司之标的; (2)减少公司资本; (3)将公司合并、分拆或解散。 十二、帐目之审核及提交 (一)持牌人的帐目每年须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的一位核数师或一间核数公司作出审核。 (二)持牌人必须在帐目被审核後十五日内向政府提交上年度会计帐目及核数公司的相关意见。 十三、计划 (一)持牌人必须履行附於本牌照,并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下列计划: (1)公司架构说明,当中须分别指出现有及将会受聘的本地及非本地员工数目; (2)一份首年及一份随後三年的投资计划书; (3)一份首年及一份随後三年的发展策略计划书。 (二)自牌照发出的第四年起,持牌人有义务在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政府提交下一年度的投资及发展计划,供政府评定及批核。 十四、持牌人的权利 (一)除法律或本牌照规定的其他权利外,持牌人有权: (1)按照适用的规章及技术规定,并根据与其他获发牌实体订立且经政府确认的互连协议,与包括基础电信网络在内的其他公共电信网络互连; (2)获发牌照的持牌人可透过由特许经营人或持有适当牌照者安装的对外电信基础设施,建立本身的国际流动电信服务信关,以确保有可供使用的、进行跨域流动电信服务的通讯所需的设施。但在未徵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书面同意前,持牌人不得透过国际流动电信服务信关从事“转发”服务。持牌人不得导引以固定电话服务的号码为启端或终端的通话,但提供经适当许可的服务的情况除外; (3)工作需要时,经适当认别的人员及车辆自由进出公众场所; (4)只要有关设备在技术上获得批准且证明有安装该设备的需要,以及在取得有权限实体的许可後,在楼宇安装站台及天线、在公共街道安装电缆,以连接站台和电信网络的交换中心,以及按照适用於其他公共及专用电信网络的法例规定,安装为建立获发牌经营的网络所需的其他电信基础设施; (5)在技术可兼容、以及按适用法例的规定预先获政府许可後,持牌人得以补充性而非代替性的方式利用其他无线电通讯网络提供服务,以确保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 (二)持牌人因行使上款(3)及(4)项所赋予的权利而造成的损害,均须自行负责弥补。 十五、持牌人的义务 除法律或本牌照订明的其他义务外,持牌人的义务包括: (1)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提供服务的通讯不可侵犯及保密,保障个人资料及私隐; (2)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维持为从事获发牌经营的业务所需的人力、技术资源、物力及财力; (3)使用经有权限实体核准的设备,以及在取得法定许可後,就其公共电信网络的更改作出适当公布; (4)按本牌照内所订定的要求及附件的计划,在获发牌经营的业务范围内,采用最新的技术及服务,与技术发展并进; (5)有效及充分使用获分配的无线电频率; (6)确保其公共电信网络运作的安全及其完整性的维护,以及实施必要的工作,良好保养与提供服务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7)按有关要求在指定地点依照合理的指定时间表对其设备及服务进行试验,并负责有关费用; (8)不断发展具适当质量水平的业务; (9)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号码规划,并有效及充分使用获分配的号码; (10)允许其他获发牌实体与本牌照所指之公共电信网络互连; (11)根据与其他获发牌实体达成并须经政府确认的协议,确保号码的可携性,并予以实施及分担所产生的成本; (12)确保不同公共电信网络号码间的转线服务,但不影响上一条款第(一)款(2)项的规定; (13)按照政府的指示,就每一项所提供的服务确保具有最新资料的会计记帐,以及通话量及其他相关资料的记录,并在政府提出要求时供其查阅; (14)提供为监管电信所需的资料和解释,并让经有权限实体适当授权的监管人员进入其一切设施; (15)如在获发牌经营的业务范围内与其他实体签订合同,须知会政府,指出合同的当事人及合同标的,并说明所提供的服务。当发现有违反公平竞争条款或滥用主导地位的行为时,政府保留将其纠正的决定权; (16)准时缴纳因取得牌照而应付的费用; (17)根据适用的特定规章,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及分担有关的成本; (18)确保提供商业支援服务及用户故障的投报服务,并附设免费电话号码; (19)确保可无偿使用紧急系统的电话号码; (20)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现行法例,以及由有权限实体依法向其发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引、建议和指示; (21)遵守适用的国际规定,尤其是《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规定; (22)如因进行与服务的提供或与网络的安装、保养及操作有关的活动而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造成任何损失,须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赔偿; (23)当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部门依职权就持牌人所建立或将建立的网络订定特定要求或规定时,持牌人应予合作。 十六、与其他获发牌实体及客户的关系 (一)持牌人应确保其他获发牌实体,透过缴付适当列明的价格,能以平等条件取得获批准服务的提供。 (二)持牌人不得拒绝向符合要求并能满足适用法例和规章所定条件的人士,使用其提供之任何一种形式的服务,并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开始提供服务。 十七、互连 (一)与其他获发牌实体之间关於互连的事项,由第41/2004号行政法规订定的公共电信网络互连制度所规范。 (二)只要依法可行,持牌人应许可专用电信网络与其网络互连。 十八、网络营运和服务提供的连续性 (一)根据与其他营运商和使用者订立的协议规定,持牌人必须确保其电信网络及获批准服务的持续营运。 (二)未经政府预先许可,不得限制或中断网络的运作或服务的提供,但遇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计的故障的情况,则不在此限。 (三)在非上款所指的情况下,因有限度提供服务或中断服务而对第(一)款所指协议之他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由持牌人承担责任。 (四)如预料到将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服务,持牌人应适当提前向政府、第 (一)款所指协议之他方当事人、以及必要时向公众说明其期限、范围及原因。 (五)在服务出现不可预计的全部或局部中断时,持牌人应立即向监察实体通报,并在下一个工作日以书面确认,并对事件作合理的解释。 十九、服务质素 (一)持牌人有责任向其客户提供符合普遍接受的服务质量标准及系统性能标准的优质服务。 (二)持牌人必须就获发牌经营的服务,订定基本服务质素指标呈交政府认可,并定期报及按政府要求作出相应更新。 (三)持牌人须按上款所定的指标提供获批准的服务。 (四)政府提出要求时,持牌人必须提供一切足以作出服务质素评估的报告、资料和数据。 二十、限制或中断对其他营运商及使用者提供服务 (一)在下列情况下,持牌人得中止或停止向使用者或其他营运商提供服务: (1)不履行合同或其他适用的规定; (2)未於协定期间缴交因提供服务所引致的任何费用。 (二)在上款所指的情况下,应事先通知犯错的使用者或营运商,以便作出修正。 二十一、价格 (一)持牌人应将所提供服务的价格表、收款方式以及所有相关的更改呈交政府核准。 (二)由持牌人提供的服务,将由使用者按上款所指经政府核准的价格及收款方式付费。 (三)订定价格时,在顾及持牌人投资的商业收益的需要下,应尽量贴近提供的服务之成本。 (四)持牌人应定期公布所实施的价格,亦应向使用者提供适当列明所提供服务及相应金额的帐单。 (五)倘有关价格有违公平竞争原则,又或与本地区类似的营运商作比较下属不合理者,则政府在具理据的决定下,可命令作出更改,尤其是订定价格的最高值。 二十二、监察实体 (一)由电信管理局负责监察本牌照的履行情况,以及持牌人范围内之业务。 (二)监察实体可采取一切认为适当的措施执行本身的监察权限,尤其对服务的控制和持牌人对义务的履行,并可用认为合适的方式及在认为合适的时间,查证由持牌人提交的报告、资料及数据的准确性。 二十三、监察 为着上条款规定的效力,持牌人必须: (一)许可经监察实体适当授权的监察人员进入其一切设施; (二)向监察实体提供执行监察工作所需的一切资料和解释,并给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三)提供一切簿册、记录、文件、资料及数据等予监察实体,以便查阅; (四)在监察实体要求下当面进行测试,以评估所提供服务之情况及设备运作的特徵和状况。 ——— 附 件 公司架构说明 员工分配 为配合中国联通(澳门)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澳门联通”)於澳门拓展具挑战性及高水平的第三代流动电话业务,澳门联通计划中的架构在四年内将聘用共约70名员工,大部份的员工均在澳门本地招聘及接受培训。预计最终澳门本地居民之员工比例约占七成(49人),其余的三成(21人)员工则会由国内中国联通调派到澳门工作。 中国联通(澳门)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如下: 中国联通(澳门)有限公司 公司组织架构图 第一年发展策略计划 第一年的计划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澳门联通将在获发3G牌照的八个月内建成技术领先、覆盖良好的CDMA2000 1X EV-DO网络。 2. 澳门联通将计划在同期开通服务提供基本语音及3G数据增值服务。 3. 重点发展可视电话、多媒体、无线上网等业务。 4. 大力推广手机电视、线上游戏等业务成为市场卖点。 5. 重点加强自有营销管道的建设,强化服务和销售职能,同时发展社会代理渠道、增值合作商渠道。 6. 透过试用推广等多种办法,吸引客户使用3G服务,带动3G业务的发展。 随後三年计划 发展策略 1. 推行大众及普及化的3G流动通讯产品及服务。 2. 发展服务个人化,产品多元化。 3. 加强澳门联通品牌的信誉。 4. 不断引进新颖及尖端科技。 5. 加强发展内地与澳门业务。 6. 提高营运效率及优化服务质素。 7. 与本地机构发展合作软件开发和人才培训。 市场策略 .优化网络质素以确保话音清晰,接收力及覆盖率达最完善及优秀的原则。 .配合不断优化的科技,利用国内支持及本地专才,将投放更多资源在发展增值服务上,尤其是流动资讯,数据及多媒体服务等,以及其他创新及多元化的产品上,务求为消费客户提供更生活化及个人化的优质服务。 .加强商业销售网络及专业的客户服务,为本澳各大小商户及机构度身订造各种商务方案,力求为商务客户提供合适的流动电讯配套。 .配合本澳旅游、娱乐、会展业的市场定位及发展,提供高质素的漫游话音,视像及数据服务,特别是优质及优廉的国内长途流动电讯服务。 .紧随市场的发展趋势及特区政府的支持,将不断引入新的电讯科技,使客户能够享受到世界级的电讯服务。 客户服务及支援计划 澳门联通将本以客为尊的服务精神,为本澳市民服务,以达致高质的客户满意服务。这包括提供一系列高质素的客户服务,例如:客户服务热线、客户关系管理、客户服务及维修中心,确保服务质素。 客户服务热线及客户关系管理 澳门联通以高质素、高效率的专业人员配以先进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System)及互动电话查询系统 (IVRS),为客户提供全年无休的客户服务热线。 客户服务中心 为让客户享用最方便的服务,澳门联通透过已开设的客户服务及各客户服务柜台,提供一站式客户服务,售前及售後服务、账单查询、产品保养及维修服务等。此外,客户可透过手提电话、网上服务或热线服务查询详细通话月结记录、缴费记录等。 第一年投资计划 为了在澳门建设高质素的第三代流动通讯业务,澳门联通估计在首年将投资约澳门币四千万元。 随後三年投资计划 估计随後三年为保障维持及发展高质素的第三代流动通讯业务,澳门联通在这三年的累积投资额将超过澳门币九千万元。 技术平台 澳门联通将利用最新的第三代CDMA2000 1X EV-DO Rev. A流动通讯科技,建设高质素的流动电话网络,全面覆盖澳门半岛及离岛地区,最终达致室内网络覆盖率超过95%,而户外网络覆盖率更达99%。有关建设在满足客户将来需要的同时,亦为将来技术提升建立一个完善的基础,以便配合客户对网络质素及容量需求的增长,并提供切合不同客户所需要之创新服务。 网络技术平台发展 技术纵览 .建设户外及室内的网络覆盖范围以提供最佳的整体质素。 .持续扩充网络容量以满足市场需求。 .应用崭新技术为客户提供更具创意及更方便的增值服务。 .利用CDMA2000 1X EV-DO 流动电话通讯技术,提供高质素的数据服务,流动互联网和视像服务以及一系列的多元化增值服务以满足客户和市场的需要。 网络建设时间表 网络建设计划将根据澳门联通以往在网络建设方面的专业技术及市场需要,网络建设时间表如下: 第一年 年份 2007 室外基地台数目 66 室内转发器数目 75 随後三年 年份 2008 2009 2010 室外基地台数目(累计) 77 84 87 室内转发器数目(累计) 85 92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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