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0/2006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0/2006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一)至(三)项所定的学费津贴金额调整如下: (一)幼儿教育和小学教育:$7,000.00(澳门币柒仟元); (二)中学教育:$9,000.00(澳门币玖仟元)。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学年起实施。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0/2006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0/2006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一)至(三)项所定的学费津贴金额调整如下: (一)幼儿教育和小学教育:$7,000.00(澳门币柒仟元); (二)中学教育:$9,000.00(澳门币玖仟元)。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学年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