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赋予的职权,并按照第2/1999号法律第十五条、五月十四日第3/90/M号法律第二十三条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授予运输工务司司长刘仕尧工程师一切所需权力,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澳门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修改「澳门地区电力之生产、进出口、输送、分配及出售之专营特许合同」的公证契约。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八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何厚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赋予的职权,并按照第2/1999号法律第十五条、五月十四日第3/90/M号法律第二十三条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授予运输工务司司长刘仕尧工程师一切所需权力,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澳门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修改「澳门地区电力之生产、进出口、输送、分配及出售之专营特许合同」的公证契约。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八日。 命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