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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07号行政法规,订定审计署的组织及运作。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11/1999号法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性质及运作 第一条 性质 审计署为一在职能、行政、财政及财产上均具自治权的机构。 第二条 运作原则 一、属审计署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及工作,由审计长、助理审计长或为有关目的而获授权的该署人员执行。 二、审计对象不得对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及该署编制有关报告时所开展的工作提起诉愿,但可就此向审计长声明异议。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审计长 一、审计长作为审计署的领导机关,其职权主要包括: (一)订定审计署的工作方针及内部运作规则; (二)就第11/1999号法律第十条及第十一条所指的审计报告的编制事宜作出安排。 二、审计署由审计长领导,审计长可将其职权授予助理审计长、领导及主管人员以及顾问,但属帐目核证及报告范畴的职责及权力则除外。 第四条 助理审计长 一、审计署可设助理审计长一名。 二、助理审计长由审计长提名,以辅助其工作;助理审计长的任免须报请行政长官批准。 三、助理审计长的任免须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四、助理审计长的报酬相当於审计长报酬的百分之七十,并享有局长的其他权利及福利。 五、助理审计长就退休金及抚恤金或其他公积金制度所作的扣除,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表一第二栏所载的局长薪俸点计算。 六、审计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助理审计长领导及协调审计署。 七、助理审计长对因据位或执行职务而知悉的事实,具有绝对的保密义务,但经审计长预先许可者除外。 八、助理审计长不得从事任何其他公职或私人业务,无论有否报酬;亦不得在政治或工会性质的组职内担任任何职务。 九、助理审计长如欲辞职,须最少提前六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审计长。 第五条 组织架构 审计署下设: (一)审计长办公室; (二)审计局。 第六条 审计长办公室 一、审计长办公室为一在审计长执行职务时直接向审计长提供技术及後勤辅助的架构。 二、审计长办公室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办公室主任; (二)顾问; (三)秘书。 三、秘书人数不得超过两名。 四、审计长办公室的附属单位包括综合支援厅及行政财政处。 第七条 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审计署的人事及财政管理,协调审计长办公室及有关附属单位的管理,按审计长的指示向办公室各人员分配工作并监管有关工作,以及执行审计长指派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顾问 顾问负责向审计署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援,并按审计长直接给予或经办公室主任给予的指示执行特定的职务。 第九条 秘书 秘书按审计长直接给予或经办公室主任给予的指令负责: (一)处理办公室文书及往来函件,并确保其归档及安全; (二)就面见审计长的要求作出安排,并编排审计长的日志; (三)确保执行由审计长或办公室主任指派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综合支援厅 一、综合支援厅的职权主要包括引入及应用资讯科技、开发及管理资讯系统、购置及保养资讯设备、举办职业培训及专业经验的交流活动、与传播媒介联系、提供翻译服务以及处理刊物的编辑、印刷及宣传事宜。 二、综合支援厅下设资讯处、培训及传播处。 第十一条 资讯处 资讯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构建及管理一合理的资讯网络系统,建立能配合审计署履行职责并能满足其需要的资讯处理系统,以及确保资讯的安全及系统的良好运作; (二)统筹资讯设备的购置及安装工作,并确保其有效运作; (三)研究及引进合适的资讯技术,以确保能完整及保密地保存资讯化资料; (四)研究及建立档案库,系统地保存所有已归档的文件,并使之资讯化,以及依法销毁所保存的文件; (五)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公共机构及部门的资讯单位合作,尤其是促进所使用的资讯处理方法的相容性; (六)检讨及优化运作程序,以便提升组织的效益,并提交有关的改善建议。 第十二条 培训及传播处 培训及传播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按审计长的命令,为审计署人员开办职业培训课程,并推动参加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与审计署属同类的部门或实体举办的课程; (二)确保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与审计署属同类的部门或实体的联系,并促进彼此在科学及技术方面的资讯交流; (三)建立及组织文献资料库,对有助审计署履行职责的刊物及资料进行收集、分析及分类,并保存於各种载体中,以及管理图书文献中心; (四)确保与传播媒介的联系,跟进拟公布的资料的制作及推广事宜; (五)确保审计署各种对内、对外报告的编辑、翻译、印刷及发布工作; (六)提供履行审计署职责所需的翻译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财政处 行政财政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确保有关人员聘任、甄选及管理的行政程序的执行,并持续更新有关的个人档案; (二)确保一般的文书处理工作,组织及持续更新总档案库及有关纪录; (三)管理财产,确保设施、设备及车辆的保存、保安及保养工作; (四)编制年度预算并确保按照公共会计的规定执行有关预算; (五)按现行法律规定组织及操作会计系统,并编制所需的报告及帐目; (六)确保物资的供应及管理,就审计署运作所需的财货及劳务的取得事宜组织和开展有关的招标及谘询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局 一、审计局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藉依法申报的帐目及其他依法获得的资料,对第11/1999号法律第三条规定的审计对象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查核有关付款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对财政局提交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总帐目及年度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 (三)以专项审计的方式,就预算管理及财务运作效益方面对第11/1999号法律第三条规定的审计对象进行查核及审计; (四)以“衡工量值式审计”的方式,就执行职务所达至经济效率及效益的合理性方面对第11/1999号法律第三条规定的审计对象进行查核及审计; (五)研究、分析及推行用於改善审计工作的理论、技术及方法; (六)协助研究及订定年度活动计划,尤其是提交各类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二、审计局的附属单位包括审计一厅、审计二厅、审计三厅以及研究及方法处。 三、审计局及其附属单位由一名局长领导及协调,局长由一名副局长辅助。 四、局长及副局长收取相应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表一第二栏所载的薪俸点的薪俸。 第十五条 局长的职权 局长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领导及协调审计局的整体工作; (二)行使审计长授予的职权。 第十六条 副局长的职权 副局长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辅助局长; (二)行使由局长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 (三)在局长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之。 第十七条 各审计厅的职权 一、根据财政局提交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第11/1999号法律第三条规定的其他审计对象所提交的财务报告,各审计厅具职权: (一)要求审计对象的领导或其他人员作出解释及提供适当的资料; (二)要求审计对象提交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申报书、决算、财务报告、审计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公共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三)翻查审计对象的所有簿册、文件或纪录,并可将之摘录,且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四)获取审计对象的人员所管有的所有纪录、簿册、凭单及文件,以及关於现金、收据、印花、证券、物料或政府任何其他财产的所有资料,但仅可保留至完成有关分析为止。 二、各审计厅尚具有下列职权: (一)经分析财务审计的结果後,向审计长提出有依据的建议,以获批准对有关审计对象进行预算管理及财务运作效益方面的专项审计; (二)以审计项目的结果为基础,并从节约、效率及效益的层面,向审计长提出建议,以获批准对审计对象进行有关适时程度、公共资源的投入与工作成果之间的关系方面的“衡工量值式审计”。 三、为进行上款所指的“衡工量值式审计”,各审计厅须: (一)查核审计对象有否采取合适的措施为政策的施行寻求若干方案,并从中进行监别、遴选及调查; (二)查核审计对象有否就既定政策厘定目标;为施行政策而作的决定是否符合既定的目标,以及是否由具适当能力的人员执行;给予人员的指示是否与目标及决定相配合,以及有关人员是否明了该等指引; (三)查核审计对象的各政策目标与施行政策所采取的措施之间是否存在冲突或潜在冲突; (四)查核审计对象将政策目标付诸实行的效益及程度,以及有否审慎评估各方案的成本效益及其他重要因素,尤其在成本变动时有否再次评估该等方案。 四、各审计厅尚须负责: (一)协助研究及订定年度活动计划,尤其是在“衡工量值式审计”计划的订定及检讨方面; (二)提交各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三)按上级命令,对被特许人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一厅 审计一厅负责对为确保运用必要的财务资源以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而依法设立的公共机构及部门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二厅 审计二厅负责对旨在满足市民需要,尤其在社会保障、社会工作、教育、医疗、居住及生活环境素质,以及市民参与文化、体育、康乐及公民活动等方面的需要的公共机构及部门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三厅 一、审计三厅负责对参与订定及监督澳门特别行政区政策的公共机构及部门,以及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安全的公共机构及部门进行审计。 二、因本身性质而非由审计一厅或审计二厅审计的审计对象,均由审计三厅负责审计。 第二十一条 研究及方法处 研究及方法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参与订定配合年度财务帐目审计工作的审计方法; (二)研究、分析及引进配合审计工作的理论、技术及方法,并订定有关的审计标准及程序; (三)研究及建立审计档案资料库,系统地收集、分析、分类及保存审计对象的所有资料; (四)辅助审计局各厅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审计局的专职人员 一、为行使第十七条所定的职权,并为协助局长的工作,审计局设有高级审计师及审计师的官职。 二、高级审计师的职权包括: (一)领导及协调辖下的审计厅; (二)行使局长所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并依据年度活动计划所定的审计项目成立审计小组; (三)指导审计小组成员的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指示; (四)撰写审计报告; (五)提交中、短期审计工作计划的建议; (六)参与开展审计署的内部培训活动。 三、审计师的职权包括: (一)根据局长的指引并在高级审计师授权或转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上款(二)至(四)项及(六)项所指的职权; (二)辅助高级审计师开展审计小组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特别项目 一、为开展短期性的特别项目,可设立项目组。 二、项目组主管负责指引及协调项目组开展工作。 三、项目的范围、目的、执行期间、预算备付及项目组主管的报酬,由行政长官听取审计长建议後予以订定。 第三章 财政及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制度 审计署在不抵触本身性质的情况下,遵行享有财政自治权的部门及机构的财政制度,且具本身的预算。 第二十五条 收入 一、审计署的收入来自: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中所登录的拨款; (二)历年的管理结余; (三)本身可动用资金的利息; (四)转让本身资产的所得;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审计署须经行政长官许可,方可将可动用款项转作本金。 第二十六条 开支 一、审计署的开支包括: (一)运作所需的负担,尤其是在人员、取得财货及劳务、转移、其他经常开支及资本开支等方面; (二)属公共行政当局的负担而须转至退休基金会、社会保障基金或其他福利机构的退休金、抚恤金及公积金的每月供款。 二、审计长具职权许可的开支限额,由行政长官以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订定。 第二十七条 财产制度 审计署的财产由其履行职责或为履行职责而取得的资产及权利所组成。 第四章 人员 第二十八条 编制 审计署的人员编制载於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一。 第二十九条 制度 审计署人员适用本行政法规所定的制度,并补充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一般法律制度。 第三十条 等同厅长及处长 一、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指的高级审计师等同於厅长,审计师则等同於处长。 二、上款所指的官职应从具适当专业资历及经验者中选任。 三、高级审计师及审计师均以定期委任制度委任。 第三十一条 通则 一、审计长办公室人员适用本行政法规所定的制度,并补充适用《行政长官办公室及司长办公室通则》,但审计长办公室的附属单位人员除外。 二、审计署人员可额外收取由审计长以批示订定的最高相当於其基础薪俸百分之三十的酬劳,且该项酬劳不得与任何超时工作的补偿同时兼收,但领导、主管及根据第11/1999号法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临时安排制度的人员除外。 三、审计署人员均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私人业务,不论有否报酬;但属教学、科学研究或与公职有关的职业培训上的职务,只要时间上能配合并获审计长事先许可者,则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条 执行职务的制度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得以定期委任、派驻或徵用制度在审计署执行职务。 二、属以派驻或徵用制度在审计署工作的人员,分别不受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所定的期限约束。 第三十三条 聘请人员 一、审计署得以个人劳动合同或劳务提供合同制度取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技术顾问或才能获公认的专家的服务,以执行专业性质的工作。 二、在特殊情况下,审计署可与公共或私人实体订立合同,以开展临时性的技术研究及工作。 三、受聘在审计署执行职务的退休人员,须受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一般法律制度所规定的报酬制度约束以及本行政法规第三十一条规定规范。 第五章 最後及过渡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人员的转入 一、审计署的人员按原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新组织架构的相应职位。 二、审计署的领导及主管人员根据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二的规定转入新组织架构的相应官职,且有关的定期委任维持至委任期届满为止。 三、属以编制外方式提供服务的人员,其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四、为产生一切法律效果,按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的服务时间,计入所转入的职位、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内。 五、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已开设的开考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标志 审计署的标志载於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三。 第三十六条 特别身份证 第11/1999号法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特别身份证的名称及式样,载於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四。 第三十七条 预算的执行 审计署在执行预算方面的职权,由审计长行使。 第三十八条 负担 在审计署预算生效前因执行本行政法规而引致的负担,由财政局从各项拨款中调拨款项予以支付。 第三十九条 废止 废止第8/1999号行政法规及第17/2000号行政法规。 第四十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附件一
审计署的人员编制 (第二十八条所指者)
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 局长 1 副局长 1 厅长 1 高级审计师 3 处长 4 审计师 8 高级技术员 9 高级技术员 42 高级资讯技术员 9 高级资讯技术员 2 翻译人员 - 翻译员 2 技术员 8 技术员 2 资讯技术员 8 资讯技术员 1 专业技术员 7 技术辅导员 5 5 助理技术员 6 行政人员 5 行政文员 2 总数 80 附件二
审计署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转入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指者)
现时官职 转入的官职 综合事务局局长 本行政法规生效後予以消灭 综合支援厅厅长 综合支援厅厅长 行政暨财政处处长 行政财政处处长 研究处处长 研究及方法处处长 技术支援处处长 资讯处处长 第一审计局首席审计师 本行政法规生效後予以消灭 第二审计局首席审计师 审计局局长 高级审计师 高级审计师 审计师 审计师 附件三
审计署标志 (第三十五条所指者)
颜色: (A)——彩通专色2603 (B)——彩通专色144 附件四 特别身份证的名称及式样 (第三十六条所指者) 一、特别身份证的名称为“审计证”。 二、式样一属审计长及助理审计长专用,式样二属审计署其他人员使用。 三、证件以中文及葡文印制,其上应填写持证人的姓名并以中、葡文注明其所担任的职务。 四、证件为白色,大小为B8的规格(88毫米 x 62毫米)。 五、式样一证件的有效要件是须由行政长官签名及在相片左下角盖上行政长官办公室的钢印。 六、式样二证件的有效要件是须由审计长或其法定代任人签名及在相片左下角盖上审计署的钢印。 七、证件在持证人担任职务期间有效。 八、所有发出的证件应在独立的登记册作记录。而登记册上须特别载明登记编号、证件式样、持证人姓名、有关官职或职级及发出日期。 九、证件所载资料如有任何修改,应予以更换;持证人确定终止或暂时中止担任职务时,均须将证件交还有关部门。 十、证件如有遗失、损坏或破损,应予以补发并续用原证件的编号;但须在登记簿册中作明确记录。 式样一 正面 背面 式样二 正面 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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