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4,563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及澳门商业大马路之间,称为「南湾湖计划」A区4地段,由第92/SATOP/94号批示规范的土地的批给,以便兴建一幢作五星级酒店及停车场用途的楼宇。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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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1386.2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63/2006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风景湾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鉴於:
一、透过公布於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92/SATOP/94号批示,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4,563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及澳门商业大马路之间,称为「南湾湖计划」A区4地段的土地的临时批给所衍生的权利转让予总址设於澳门南湾大马路369号京澳大厦18字楼B,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C19册第131页第7623(SO)号的风景湾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作商业、办公室及停车场用途的楼宇作出规范。
二、由於进行基础建设及经济不景所产生的各种困难,土地的利用期限获延长至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八日。
三、承批公司拟在有关土地上兴建一幢作五星级酒店及停车场用途的楼宇,因此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八日递交了一份有关利用的初研方案。从城市规划角度而言,土地工务运输局就该方案发出了赞同的技术意见,并获前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六日批示核准。
四、鉴於该土地适合用作所申请的用途,承批公司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九日递交了一份建筑图则,该图则经审议後被视为可予核准,但须遵守某些技术要件。
五、因此,透过二零零六年一月九日递交的申请书,承批公司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并按照已递交土地工务运输局的图则,正式申请修改批给的用途及更改土地的利用。
六、在组成有关案卷後,制定了修改批给的合同拟本,尽管承批公司要求修改第八条款第3款的规定,但还是同意该合同拟本的条件,而有关请求已获批给实体接纳。
七、考虑到原来用途的溢价金金额高於新用途的溢价金——五星级酒店及停车场,故无须就是次修改缴付附加的回报。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五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九、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六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前运输工务司司长同一日期的赞同意见书上。
十、有关土地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发出的第4217/199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A3”及“B”定界及标示,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8K册第79页第22293号,其批给所衍生的权利以承批公司名义登录於F20K册第86页第4299号。
十一、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修改批给合同条件通知申请公司。该公司透过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一日递交由曹汉玺,已婚,居於香港皇后大道中31号陆海通大厦8字楼,及Robert
Joe Wessels,已婚,居於美国 3231 La Mancha Way,Henderson,Nevado
89014,702-334-2909,二人以风景湾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身分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声明书上的确认,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权力已经私人公证员Amélia
António事务所核实。
十二、合同第八条款第2款所述的保证金已透过由土地委员会主席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发出的第8/2006号存款凭单,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在大西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存款提供,其副本存档於该委员会案卷内。
第一条款——合同标的
1. 透过本合同,批准更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4,563(肆仟伍佰陆拾叁)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 及澳门商业大马路之间,称为「南湾湖计划」A区4地段,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293号及以乙方名义登录於第4299号,由公布於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92/SATOP/94号批示规范的土地的用途,并修改其批给合同。
2. 上款所指土地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发出,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的第4217/199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A3”及“B”标示,其批给转由本合同的条款规范。
第二条款——租赁期限
1. 租赁的有效期至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2. 上款订定的租赁期限可按照适用法例连续续期。
第三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座28(贰拾捌)层高,包括三层地库及一层避火层的五星级酒店,其建筑面积如下:
1)五星级酒店
52,505平方米*;
*不包括避火层的面积。
2)停车场
8,073平方米。
2. 上款所述面积在为发出有关使用准照而作实地检查时可作修改。
3. 根据由土地工务运输局於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二日发出的第2004A037号街道准线图的规定,准许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的地块的地底兴建一停车场,该地块至1.20米深的下层土壤设为公共地役。
4. 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A2”及“A3”标示的地块在将建楼宇的地面层的部分必须向後退缩,作为公共地役范围。
第四条款——租金
1. 根据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号训令的规定,乙方须缴付的年租如下:
1)在土地利用工程施工期间,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的租金为$30.00(澳门币叁拾元整),总金额为$136,890.00(澳门币拾叁万陆仟捌佰玖拾元整);
2)在土地利用完成後,将缴付的年租调整为$868,305.00(澳门币捌拾陆万捌仟叁佰零伍元整),其计算如下:
(1)五星级酒店:
52,505平方米x $15.00/平方米
$787,575.00;
(2)停车塲:
8,073平方米x $10.00/平方米
$80,730.00。
2. 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起计,但不妨碍在合同生效期间所公布法例之新订租金的即时实施。
第五条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利用期限至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八日止。
2. 上款订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图则及甲方审议该等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六条款——罚款
1. 除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条款订定的利用期限,延迟不超过60(陆拾)日者,处以罚款每日可达$5,000.00(澳门币伍仟元整),延迟超过60(陆拾)日,但在120(壹佰贰拾)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发生被证实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的责任。
3. 仅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的情况,方视为不可抗力。
4. 为着第2款规定的效力,乙方必须尽快将发生上述事实的情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七条款——保证金
1.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乙方须透过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提供保证金
$136,890.00(澳门币拾叁万陆仟捌佰玖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证金金额应按每年有关租金的数值调整。
3. 第1款所指的保证金,在递交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的使用准照後,应乙方要求,由财政局退还。
第八条款——转让
1. 当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将本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须事先获得甲方许可,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
2. 在不妨碍上款最後部分规定的情况下,乙方须以存款、其条款获甲方接受的担保或保险担保提供保证金$50,000.00(澳门 币伍万元整),作为担保履行已设定的义务。该保证金可应乙方要求,在发出使用准照或核准转让批给所衍生的权利时退还。
3. 为保证建设所需的融资,乙方可根据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号法令第二条的规定,将现批出土地的租赁权向信贷机构作意定抵押。
第九条款——监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间,乙方必须准许行政当局有关部门执行监督工作的代表进入土地及施工范围,并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使其有效执行任务。
第十条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1)第六条款第1款规定的加重罚款期限届满;
2)当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批给用途;
3)土地利用中止超过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长官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3. 合同的失效导致土地连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
第十一条款——解除
1. 倘发生下列任一事实,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准时缴付租金;
2)未经同意而更改土地利用及/或批给用途;
3)违反第八条款的规定,将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长官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第十二条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十三条款——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