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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07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一九六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订於伦敦、莫斯科及华盛顿共缮三份的《关於援救航天员、送回航天员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体之协定》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作出的通知书的适用部分,以及该协定的中文正式文本。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於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通知作为一九六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订於伦敦、莫斯科及华盛顿共缮三份的《关於援救航天员、送回航天员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体之协定》保管实体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有关协定将继续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送交保管实体的通知书中、英文文本的适用部分及相应的葡文译本; ——《关於援救航天员、送回航天员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体之协定》的中文正式文本。 上述协定的英文正式文本及相应的葡文译本公布於一九六九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门政府公报》第1024页至第1027页。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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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七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白丽娴
通知书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第D053/99号文件)
“(……) 根据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於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自该日起,澳门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自治权。 为此,我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之命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於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交存加入书的一九六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的《关於援助航天员、送回航天员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体之协定》(以下简称该协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 因该协定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产生的国际权利和义务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担。 (……)” Notification (Document ref. D053/99 of 13 October 1999) “(…) In accordance with the Joint Declara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Portugal on the Question of Macao signed on 13 April 1987,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ll resume the exercise of sovereignty over Macao with effect from 20 December 1999. Macao will, with effect from that date, become a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will enjoy a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except in foreign and defence affairs which are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is connection, I am instructed by the 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inform you of the following: The Agreement on the Rescue of Astronauts, the Return of Astronauts and the Return of Objects Launched into Outer Space done on 22 April 196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greement”), to which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eposited its instrument of accession on 14 December 1988, will apply to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with effect from 20 December 1999.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ll assum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internation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greement to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
关於援救航天员、送回航天员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体之协定
各缔约国,
鉴於关於各国探测及使用外空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之活动所应遵守原则之条约极关重要,该约规定遇航天员有意外事故、危难或紧急降落之情形,应给予一切可能协助,迅速并安全送回航天员,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体, 亟欲发展并进一步具体表示此种义务, 深愿促进外空和平探测及使用之国际合作, 益以人道精神驱使, 爰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缔约国於获悉或发现外空机人员遭遇意外事故,或正遭受危难情况,或已在缔约国管辖领域内,在公海上,或在不属任何国家管辖之任何其他地点作紧急或非出於本意之降落时,应立即: (甲)通知发射当局,或於不能查明发射当局并立即与之通讯时,立即以其可以使用之一切适当通讯工具公开宣告; (乙)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由秘书长以其可以使用之一切适当通讯工具传播此项消息,毋稍稽延。 第二条 如因意外事故、危难、紧急或非出於本意降落之结果,外空机人员在一缔约国管辖领域内降落,该缔约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步骤援救此种人员,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该缔约国应将所采步骤及其进展情形通知发射当局及联合国秘书长。如发射当局之协助有助於实现迅速援救,或对搜寻及援救行动之效力大有贡献,发射当局应与该缔约国合作,以求有效进行搜寻及援救行动。此项行动应受该缔约国指挥管制,该缔约国应与发射当局密切并不断会商行事。 第三条 如获悉或发现外空机人员已下降於公海上或不属任何国家管辖之任何其他地点,能提供协助之各缔约国应於必要时对搜寻及援救此种人员之行动提供协助,以确保其迅速获救。各该国应将其所采步骤及其进展情形通知发射当局及联合国秘书长。 第四条 如因意外事故、危难、紧急或非出於本意降落之结果,外空机人员在一缔约国管辖领域内降落,或在公海上或不属任何国家管辖之任何其他地点发现,应将此种人员安全并迅速送交发射当局代表。 第五条 一、缔约国於获悉或发现外空物体或其构成部分已於其管辖领域内,或在公海上,或在不属任何国家管辖之任何其他地点返回地球时,应通知发射当局及联合国秘书长。 二、缔约国对发现外空物体或其构成部分之领域有管辖权者,如经发射当局请求并获得该当局如经请求而提出之协助,应采取其认为可行之步骤,寻获该物体或其构成部分。 三、如经发射当局请求,在发射当局领域范围以外发现之射入外空物体或其构成部分应送还发射当局代表或留待发射当局代表处置;如经请求,在送还之前,该当局应先提出证明资料。 四、虽有本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缔约国有理由相信在其管辖领域内发现或其於别处寻获之外空物体或其构成部分具有危险或毒害性质时,得将此情形通知发射当局,发射当局应立即采取有效步骤,於该缔约国指挥及管制下,消除可能之损害危险。 五、为履行本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下关於寻获及送还外空物体或其构成部分之义务所支付之费用应由发射当局承担。 第六条 本协定称“发射当局”谓负发射责任之国家或遇国际政府间组织负发射责任时,则指该组织,但该组织必须宣布接受本协定所规定之权利与义务,且该组织之多数会员国为本协定及关於各国探测及使用外空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之活动所应遵守原则之条约之缔约国。 第七条 一、本协定应听由所有国家签署。凡在本协定依本条第三项发生效力前尚未签署之任何国家得随时加入本协定。 二、本协定应由签署国批准,批准文件及加入文件应送交美利坚合众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存放,为此指定各该国政府为保管政府。 三、本协定应於五国政府,包括经本协定指定为保管政府之各国政府,交存批准文件後发生效力。 四、对於在本协定发生效力後交存批准或加入文件之国家,本协定应於其交存批准或加入文件之日发生效力。 五、保管政府应将每一签署之日期,每一批准及加入本协定之文件存放日期,本协定发生效力日期,及其他通知,迅速知照所有签署及加入国家。 六、本协定应由保管政府遵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办理登记。 第八条 本协定任何当事国得对本协定提出修正。修正对於接受修正之每一当事国,应於多数当事国接受时发生效力,嗣後对於其余每一当事国应於其接受之日发生效力。 第九条 本协定任何当事国得在本协定生效一年後以书面通知保管政府退出协定。退出应自接获此项通知之日起一年後发生效力。 第十条 本协定应存放保管政府档库,其英文、俄文、法文、西班牙文及中文各本同一作准。保管政府应将本协定正式副本分送各签署及加入国政府。 为此,下列代表,各秉正式授予之权,谨签字於本条约,以昭信守。 本条约共缮三份,於公历一千九百六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订於华盛顿、伦敦及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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