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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07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在澳门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台风委员会关於台风委员会秘书处行政、财务及相关安排的协定》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该协定的中、英文正式文本为依据的葡文译本。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在澳门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台风委员会秘书处行政、财务及相关安排的协定》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该协定的中、英文正式文本为依据的葡文译本。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台风委员会 关於台风委员会秘书处行政、财务及相关安排的协定 监於台风委员会决定迁址秘书处於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 监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已提出向秘书处提供办公用房(以下简称“房舍”)和提供自愿现金捐款(以下简称“捐款”),供秘书处用於支付房舍的运转和保养费用,且台风委员会已接受政府的建议; 监於台风委员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於2006年12月7日缔结了关於台风委员会秘书处协定(以下简称“东道国协定”)及; 监於台风委员会与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希望缔结一项补充协定,规定房舍占用以及捐款的支付和使用的条款和条件,以及进入及常驻的规定, 基此,台风委员会与政府特商定如下: 第一条 一、政府应在秘书处在澳门特区设立期间或直到东道国协定第XV条规定终止为止,为秘书处的工作提供房舍和必要的停车场地,免收租金、税金、财产费和其他费用。 二、秘书处将设於澳门路环十月初五马路。 第二条 一、一旦有必要由政府充分授权的代表检查、修缮、保养或重建房舍或其中的某部分,政府应事先通知台风委员会。台风委员会应作出适当安排,让该授权代表进入房舍,但条件是不得不合理地妨碍秘书处履行职责。 二、政府应尽一切努力确保房舍周围的活动不会对台风委员会秘书处使用房舍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条 一、政府应负责房舍的重大改善和修缮,其中包括对建筑物、装置、固定设施和设备进行结构修理和更换,并承担所有费用和支出。在不免除政府对重大改建和修缮所承担义务的前提下,台风委员会应负责房舍室内的日常保养和零星修理,其费用从捐款中支付。 二、尽管会有与本条相反的情况,台风委员会对因内乱、骚乱、破坏他人财产行为、飞机和其他飞行器、战争、洪灾、地震或不可抗力原因对房舍造成损坏而需要进行的任何修缮或更换,不应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任何义务。若遇火灾,台风委员会的经济责任应限於其按本协定第四条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 一、台风委员会应确保按澳门特区惯常方式为房舍投保合理金额的损失险。保险单应注明政府为附加受保方。如出现这类损毁,台风委员会对政府的责任仅限於按本款的规定办理和维持保险。若因上述风险或原因使房舍受到任何损毁或毁坏,台风委员会不负责房舍的修复或重建。 二、台风委员会应负责为房舍内的自有及其官员、雇员、代理、服务人员、宾客或分包商的财产、固定设施和设备投保或自保,并可为因台风委员会占用房舍而在房舍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死亡、财产遗失或损坏办理并维持公共责任险。 第五条 一、若房舍或房舍的任何部分因失火或任何其他原因遭到损毁,政府应在房舍只是部分损毁时修复房舍遭损毁的部分。台风委员会单方认为房舍被全部毁坏或不再适合继续占用的情况下,政府应避免不必要的耽搁,按照本协定有关提供房舍的类似条款和条件,为台风委员会提供其可接受的其他适当的同类房舍,并应承担秘书处迁入新房舍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费用。 二、除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容外,如果房舍已无法利用,或出现被抵押偿债、没收或其他合法处置的情况,或者如果政府提出提供新房舍,政府应避免不必要的耽搁,按照本协定有关提供房舍的类似条款和条件,为台风委员会提供其可接受的其他适当的同类房舍,并应承担秘书处迁入新房舍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费用。秘书处应留在房舍直至新房舍可供占用之时。 三、政府保证秘书处的工作方案和活动,不会由於出现本条第一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况而需要搬迁时受到不利影响。 第六条 若出现秘书处搬出房舍的情况,台风委员会应按接收时的良好状况,除掉合理磨损和不可抗力因素及事件造成的损坏,向政府交还房舍,政府理解不应要求台风委员会把房舍恢复至台风委员会或政府根据本协定可能进行的任何改建或改动之前的形状或状况。 第七条 一、 当以下人员以公务目的参加台风委员会的工作时,政府应避免不必要的耽搁,采取适当措施,尽快协助其进出澳门。 (一)台风委员会会员政府代表以及参加台风委员会工作的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及世界气象组织代表; (二)台风委员会的官员,其家属及其他家庭成员; (三)除台风委员会的官员外,其他履行有关台风委员会任务的人员及其家属; (四)经徵求政府意见後由台风委员会授权作为传媒或其他资讯机构的代表。 二、 应为本条所提及的人员加急免费办理签证。 第八条 政府应按惯常方式为外地的台风委员会官员提供附有家具的宿舍及支付医疗福利。 第九条 一、 政府应提供每年总额至多为250,000.00美元整(贰拾伍万美元)的捐款,供台风委员会秘书处支配。此项捐款应作为严格专用捐款,用於支付如本协定附件所列明的秘书处工作人员的部分费用和日常运作费用。 二、政府应於年度初提供捐款。 三、捐款应於澳门特区银行内透过特别的帐户交存。 四、政府应按以下详细资料将捐款存入银行帐户: 帐户名称:联合国亚太经社会/世界气象组织台风委员会 银行名称:大西洋银行 帐户号码:900 560 0458 银行地址:澳门新马路22号,邮政信箱465 银行SWIFT码:BNULMOMX 五、 任何生成的利息均应存入捐款并根据本协定加以使用。 第十条 台风委员会秘书处应负责捐款的管理,并向政府和台风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 与捐赠基金相关的所有财务帐目及报表应以美元表示。 第十二条 一、捐赠基金应支付附件所列与秘书处有关的下列费用,以及签约双方以书面形式商定的其他费用。双方每年将根据现有资金情况对本协定附件进行修订。 二、台风委员会须用捐赠基金以外的资金来源负责承担秘书处不属本条第一款范围的活动费用。 三、在捐款的任何部分用於本协定附件所列项目以外的用途之前,应事先徵求政府的意见。 四、在本协定根据第十七条终止或本协定期满之日,捐款的剩余部分将继续由台风委员会持有,直至用该笔资金支付了台风委员会的所有费用为止。之後,捐款的所有结余及利息(如有的话),须与第十四条中提及的最後财产报告一并退还政府。 第十三条 一、捐赠基金赞助的设备、用品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属台风委员会。 二、政府专为秘书处使用目的所提供的任何可移动和不可移动财产及设施仍属於政府的财产。 第十四条 一、捐赠基金只服从政府惯常方式的内部和外部审计程序。 二、台风委员会应向政府提供根据政府的惯常方式会计和报告程序编制的以下报表和报告: (一)显示截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情况的年度财务报表。 (二)在本协定期满或终止之日起六个月之内提出最後报告和最後报表。 第十五条 一、 本协定可应任何一方请求,通过相互同意加以修订。任何此类修订应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共同签字。 二、 如政府内部和外部审计员发现基金被滥用或与帐目不符,政府保留中止全部或部分付款,又或要求退款的权利,包括捐款生成的利息。在此情况下,台风委员会应根据审计建议和政府的惯常方式向政府退赔。 第十六条 台风委员会与政府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分歧,应寻求友好一致的解决方案。台风委员会与政府关於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应根据东道国协定第XIV条解决。 第十七条 一、本协定在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应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四年期内重新检讨续期的可行性。本协定在东道国协定根据其第XV条而终止时随之终止。 本协定於2007年2月13日在中国澳门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省略签署) ——— 附件 项目名称 工作人员 专业工作人员 辅助工作人员 设备 家具 信息技术设备 办公设备 办公用品 办公室的经营管理 办公室的保安和安全费用 办公室的清洁和维修保养 通信(电话,传真,邮资,互联网/电子邮件费、传播费用) 公共事业和杂费 出版物 信息和参考资料(不包括具体项目的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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