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二零零七财政年度第一补充预算,金额为$14,315,004.25(澳门币壹仟肆佰叁拾壹万伍仟零肆元贰角伍分整),该预算为本批示的组成部份。
二零零七年五月八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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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二零零七财政年度第一补充预算
单位:澳门币
经济分类
名称
金额
收入
资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资本收入
13-01-00-00
历年财政年度结余
14,315,004.25
总收入
14,315,004.25
开支
经常开支
05-00-00-00-00
其他经常开支
05-04-00-00-00
杂项
05-04-00-00-90
备用拨款
14,315,004.25
总开支
14,315,004.25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管理委员会——主席:岑浩辉——委员:赖健雄——委员:谭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