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政总署二零零七财政年度第一补充预算,金额为$57,210,008.01(澳门币伍仟柒佰贰拾壹万零捌元零壹分整),该预算为本批示的组成部份。
二零零七年五月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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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总署二零零七财政年度第一补充预算
单位:澳门币
经济分类
名称
金额
收入
资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资本收入
13-01-00-00
历年财政年度结余
57,210,008.01
总收入
57,210,008.01
开支
经常开支
05-00-00-00-00
其他经常开支
05-04-00-00-00
杂项
05-04-00-00-90
备用拨款
57,210,008.01
总开支
57,210,008.01
二零零七年三月五日於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代主席:谭伟文,其他成员:关施敏,伍秉贤,邓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