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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民政总署二零零七年财政年度第一补充预算。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政总署二零零七财政年度第一补充预算,金额为$57,210,008.01(澳门币伍仟柒佰贰拾壹万零捌元零壹分整),该预算为本批示的组成部份。

二零零七年五月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民政总署二零零七财政年度第一补充预算 单位:澳门币 经济分类 名称 金额 收入 资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资本收入 13-01-00-00 历年财政年度结余 57,210,008.01 总收入 57,210,008.01 开支 经常开支 05-00-00-00-00 其他经常开支 05-04-00-00-00 杂项 05-04-00-00-90 备用拨款 57,210,008.01 总开支 57,210,008.01 二零零七年三月五日於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代主席:谭伟文,其他成员:关施敏,伍秉贤,邓惠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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