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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作为签订“澳门国际机场南停机坪第二期建造工程的协调及监察”服务的附加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连同第13/2007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o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新域城市规划暨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乘风土木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签订“澳门国际机场南停机坪第二期建造工程的协调及监察”服务的附加合同。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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