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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及委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7/2001号法律通过的《民政总署章程》第九条第一款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谭伟文为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起为期两年。 二、委任罗永德为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委员,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起为期两年。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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