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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法律改革谘询委员会成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按照第59/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法律改革谘询委员会成员: (一)唐晓晴; (二)黄显辉; (三)赵向阳; (四)赵国强; (五)简家聪。 二、本批示所委任的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可续期。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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