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按照第59/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法律改革谘询委员会成员: (一)唐晓晴; (二)黄显辉; (三)赵向阳; (四)赵国强; (五)简家聪。 二、本批示所委任的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可续期。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按照第59/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法律改革谘询委员会成员: (一)唐晓晴; (二)黄显辉; (三)赵向阳; (四)赵国强; (五)简家聪。 二、本批示所委任的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可续期。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