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并连同第13/2007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地球物理暨气象局局长冯瑞权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奥的斯电梯(香港)有限公司”签订提供地球物理暨气象局大楼及气象雷达塔内升降机之保养服务合约。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九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并连同第13/2007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地球物理暨气象局局长冯瑞权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奥的斯电梯(香港)有限公司”签订提供地球物理暨气象局大楼及气象雷达塔内升降机之保养服务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