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9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渔业发展及援助计划规章》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渔业发展及援助计划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起开始接受申请,而截止申请日期将由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另行订定。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七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9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渔业发展及援助计划规章》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渔业发展及援助计划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起开始接受申请,而截止申请日期将由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另行订定。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