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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力授予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作为购买车辆的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何永安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权力,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日丰车行有限公司签署购买车辆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一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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