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4/2007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楼宇维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正选成员: 主席:郑国明; 正选委员:李洁如; 何燕梅(财政局代表)。 二、当上款所指的任何成员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以下候补成员代任: 主席:谭光民; 候补委员:张东远; 李天硕(财政局代表)。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4/2007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楼宇维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正选成员: 主席:郑国明; 正选委员:李洁如; 何燕梅(财政局代表)。 二、当上款所指的任何成员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以下候补成员代任: 主席:谭光民; 候补委员:张东远; 李天硕(财政局代表)。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