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4/2007号行政法规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并为其组成部分的《楼宇维修无息贷款计划规章》。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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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宇维修无息贷款计划规章
第一条
标的
本规章制定“楼宇维修无息贷款计划”制度。
第二条
范围
一、“楼宇维修无息贷款计划”旨在为分层所有权制度楼宇的分层建筑物所有人提供无息偿还贷款,以支付因进行分层建筑物共同部分的保养或维修工程而按其单位的价值比例所摊分的费用。
二、为适用本规章的规定,上款所指的楼宇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使用准照发出之日起楼龄为十年或十年以上;
(二)在物业登记局登记为居住或商住用途。
三、上款(一)项的规定不适用於将贷款用於进行第三条(四)及(五)项所指工程的情况。
四、为适用贷款批给的规定,第一款所指的分层建筑物所有人应符合下列任一要件:
(一)持有由主管实体发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的法人。
第三条
可获贷款的工程
为适用贷款批给的规定,下列类型的工程可获批贷款:
(一)保养或维修楼宇结构,尤其是当出现混凝土剥落、钢筋锈蚀及砖墙有裂缝或渗水的情况;
(二)保养或维修楼宇内外墙饰面,尤其是当饰面存在剥落、隆起或松脱的危险;
(三)维修共同设施,尤其是消防设施、电力设施、升降机或供排水系统;
(四)拆除僭建物;
(五)保养或维修斜坡或挡土墙。
第四条
贷款的批给
本规章所指的贷款,由楼宇维修基金批给。
第五条
贷款限额
一、每一单位每次可获批给的贷款额上限为$50,000.00(澳门币伍万元)。
二、受惠人如未全数偿还已获发放的贷款,则不得就同一单位再次获批贷款,但有合理解释且经楼宇维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三、如从工程的最後费用所摊分的份额未达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贷款额上限,则批给的金额相等於该份额。
第六条
例外情况
在例外情况下,如经主管实体发出维修工程通知,残危或危及公共安全或卫生的建筑物的所有人,可免遵申请所需的任何要件及上条第一款规定的贷款额上限而获批贷款。
第七条
申请卷宗的组成
一、贷款批给申请透过向房屋局递交已填妥及经申请人或其代表签署的申请表为之;申请表的式样载於作为本规章组成部分的附件。
二、申请表应附同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如申请人为法人,则应附同登记证明;
(二)由物业登记局发出的有效物业登记证明或书面报告;
(三)由主管实体发出的工程通知或工程准照的副本;
(四)工程预算的副本,其内尤应载有工程报价、工程说明及支付计划;
(五)分层建筑物所有人大会同意进行工程的决议的副本;
(六)按单位价值比例摊分的工程费用的明细表的副本。
三、如申请人为法人,申请表尚应附同下列文件:
(一)设立文件副本;
(二)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四、申请人须递交还款承诺声明书,其式样载於申请表内。
五、为组成申请卷宗,房屋局在认为有需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资料,尤其是关於工程执行方面的资料。
第八条
由分层建筑物管理机关递交申请
经申请人或其代表签署且附妥所需文件的贷款批给申请,可由分层建筑物管理机关向房屋局递交。
第九条
申请卷宗的顺序
一、申请卷宗根据房屋局的收件登记编号依次排序及处理。
二、如卷宗资料不足,其序号则为补足有关资料时的收件登记编号。
三、如房屋局认为属紧急工程,则有关卷宗可获优先处理。
四、如属可归责於申请人的原因而搁置申请卷宗逾三十日者,则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条
卷宗的分析
一、房屋局应自申请卷宗资料交齐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卷宗进行分析,并就批给贷款与否发出附依据的意见。
二、如申请卷宗涉及复杂的技术,房屋局可邀请相关专业团体或专业人士提供技术意见。
三、上款所指的团体成员及专业人士出席会议时,可根据《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收取出席费。
第十一条
就申请所作的决定
一、楼宇维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具职权就贷款批给申请作出决定,并负责跟进有关卷宗。
二、楼宇维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应自申请卷宗资料交齐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就批给贷款与否书面通知有关申请人。
三、批准申请,须先确定楼宇维修基金是否具备财政资源。
四、楼宇维修基金因无可动用资源而不能批准贷款批给申请时,该等申请将列入轮候表内;楼宇维修基金应将该情况通知申请人,并保留申请人在楼宇维修基金有该项可动用款项时取得申请贷款的权利。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的方式
一、贷款按下列方式分两期发放:
(一)首期贷款为获批贷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於获批之日起二十日内发放;
(二)第二期贷款为获批贷款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於获批之日起二十日内发放,但须递交经由负责有关工程的注册技术员确认的竣工证明书及工程付款通知书。
二、受惠人须自获发放全数贷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局递交已缴付工程费用的证明文件,否则已获发放的贷款被视作用於非批给批示所定的工程或用途。
三、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特殊情况下,楼宇维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性发放全数贷款。
第十三条
偿还期
一、受惠人须自获发放全数贷款之日起五年内偿还贷款。
二、贷款以每月一期的分期支付形式偿还,金额由楼宇维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订定,首期还款於获发放全数贷款之日起满一个月时偿还。
三、贷款应於每月首十日内按指定的地点及方式偿还。
四、受惠人可於任何时候向楼宇维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申请偿还所欠贷款。
五、受惠人如申请延迟或暂停偿还贷款并递交由主管实体发出的文件,证明其经济出现严重困难,尤其是因患重病或无工作能力,则楼宇维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可批准该申请。
第十四条
施工期
工程应於工程通知或工程准照所载的施工期内进行。
第十五条
监察
房屋局具有监察受惠人是否将贷款用於批给批示所定的用途的职权。
第十六条
贷款的取消及返还
一、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楼宇维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可取消贷款的批给:
(一)受惠人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贷款;
(二)将贷款用於非批给批示所指的工程或用途;
(三)转移有关单位的所有权,但受惠人因继承而转移或在转移前已全数偿还贷款者除外;
(四)连续三期不偿还贷款;
(五)不遵守第十四条所指的施工期。
二、如贷款批给取消,受惠人须自获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所欠的贷款。
三、贷款批给一经取消,受惠人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贷款批给。
四、如基於本条第一款(一)项所指的原因而取消贷款批给,受惠人须承担倘有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取消批示
贷款批给的取消批示,应指出取消的原因及厘定须返还的贷款金额。
第十八条
执行名义
上条所指的取消批示可作为强制徵收的执行名义。
第十九条
强制徵收
如受惠人不返还所欠的贷款,财政局税务执行处将进行强制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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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经第10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楼宇维修无息贷款计划规章》第七条第一款所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