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6/2005号行政命令确认的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五条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将一切所需权力转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长黄少泽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日丰车行有限公司签署为司法警察局供应客车的公证合同。
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日
保安司司长 张国华
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6/2005号行政命令确认的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五条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将一切所需权力转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长黄少泽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日丰车行有限公司签署为司法警察局供应客车的公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