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三月二日第15/92/M号法令第三条第二款g)项及第九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续任尤端阳为教育委员会委员,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三月二日第15/92/M号法令第三条第二款g)项及第九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续任尤端阳为教育委员会委员,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四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