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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教育委员会一名委员的任期续期。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三月二日第15/92/M号法令第三条第二款g)项及第九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续任尤端阳为教育委员会委员,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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