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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政府驻新世界第一渡轮服务(澳门)有限公司的一名代表的委任续期。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现行特许合同第十五条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黄锦辉担任政府驻新世界第一渡轮服务(澳门)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获续期一年。 二、执行上指职务之每月报酬为$6,600.00(澳门币陆仟陆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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