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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以兼任方式委任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主任。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按照第8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陈海帆以兼任方式担任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主任的职务。 二、上款所指委任为期两年,可续期。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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