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现行特许合同第十五条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列伟担任政府驻港澳飞翼船有限公司(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深圳经济特区福永港之间海上客运)之代表,为期一年。 二、执行上指职务之每月报酬为$ 6,600.00(澳门币陆仟陆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现行特许合同第十五条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列伟担任政府驻港澳飞翼船有限公司(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深圳经济特区福永港之间海上客运)之代表,为期一年。 二、执行上指职务之每月报酬为$ 6,600.00(澳门币陆仟陆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