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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因工作需要,免除政府驻澳门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代表的职务。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因工作需要,免除卢贵妹担任政府驻澳门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之职务。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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