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九条第一款所指的印件及第272/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所核准的表格,得以电子载体提供。 二、如将以电子载体提供的表格列印会出现活页,应在每页上顺序编号及以能确保文件完整性的方式钉装,并由所有签署人在每页上简签及注明日期,但已载有签名的一页除外。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九条第一款所指的印件及第272/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所核准的表格,得以电子载体提供。 二、如将以电子载体提供的表格列印会出现活页,应在每页上顺序编号及以能确保文件完整性的方式钉装,并由所有签署人在每页上简签及注明日期,但已载有签名的一页除外。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