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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07号行政命令,将若干权力授予社会文化司司长,以便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阿根廷共和国在体育领域的合作协议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授予社会文化司司长崔世安博士一切所需权力,以便其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阿根廷共和国在体育领域的合作协议书》。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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