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长苏朝晖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美歌讯划方案有限公司”签订“资讯设备用户支援服务”合同。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九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长苏朝晖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美歌讯划方案有限公司”签订“资讯设备用户支援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