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新观点顾问公司」向新闻局提供顾问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新观点顾问公司」签订向新闻局提供顾问服务的合同,金额为$1,632,560.40(澳门币壹佰陆拾叁万贰仟伍佰陆拾元肆角),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1,088,373.60 2008年 $ 544,186.80
监於判给「新观点顾问公司」向新闻局提供顾问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新观点顾问公司」签订向新闻局提供顾问服务的合同,金额为$1,632,560.40(澳门币壹佰陆拾叁万贰仟伍佰陆拾元肆角),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1,088,373.60 2008年 $ 544,18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