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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07号保安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长,作为签订向司法警察局提供清洁服务的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6/2005号行政命令确认的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五条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将一切所需权力转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长黄少泽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为立约人,与国际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向司法警察局提供清洁服务之合同。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三日 保安司司长 张国华 ———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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