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6/2005号行政命令确认的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五条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将一切所需权力转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长黄少泽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众城金徽科技发展(澳门)有限公司签订向司法警察局提供自动化指掌纹识别系统保养服务之合同。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三日
保安司司长 张国华
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6/2005号行政命令确认的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五条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将一切所需权力转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长黄少泽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众城金徽科技发展(澳门)有限公司签订向司法警察局提供自动化指掌纹识别系统保养服务之合同。